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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中药传统技艺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传承和弘扬中药传统技艺,推动山东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中药传统技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组织管理,依据《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中药传统技艺指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炮制、鉴别、配伍制剂等环节中,经长期实践形成的具有历史传承性、技术独特性和文化价值的操作方法与工艺体系。

第三条 宗旨

专委会以“守正创新、技艺传承、标准引领、产业赋能”为宗旨,整合行业资源,推动传统技艺的标准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专委会性质

专委会是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下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接受协会领导和监督,独立开展中药传统技艺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成员构成
专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单位成员:中药材种植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

个人成员:中药传统技艺非遗传承人、行业专家、高级技师等。

第六条领导机构

主任委员:1名,由协会理事会提名,专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提名,专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秘书长:1名,协助主任委员,负责日常事务协调与执行。

第七条专委会职责

制定中药传统技艺分类标准、操作规范及质量评价体系;

组织技艺培训、考核与认证,颁发专业资格证书;

开展技艺保护与传承研究,建立非遗项目数据库;

推动技艺与现代科技融合(如智能化炮制设备研发);

协助协会制定行业政策,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成员管理

第八条成员资格

单位成员:

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中药材相关业务满3年;

拥有至少1项中药传统技艺或相关专利;

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记录。

个人成员:

从事中药传统技艺实践或研究满5年;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

无学术不端或行业不良记录。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

申请单位/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专委会秘书处;

秘书处初审后提交专委会会议审议,经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协会理事会备案后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条成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参与专委会活动,优先获取技术资源与政策信息;

选举与被选举为专委会领导职务;

对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与监督。

义务:

遵守本办法及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

参与技艺传承活动,每年至少完成1项技术推广或培训任务;

按期缴纳会费(个人成员免缴)。

第四章技艺认定与保护

第十一条技艺分类
专委会将传统技艺分为以下类别:

炮制技艺:如炒制、炙制、煅制等;

鉴别技艺:如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

配伍技艺:如经方配伍、君臣佐使理论应用;

制剂技艺:如膏、丹、丸、散等制剂的制备技艺;

道地药材种植采收技艺:道地药材的种植、采收、产地加工方法;

其他技艺:如道地药材采收时令、加工工具制作等。

第十二条认证流程

申请:成员提交技艺描述、历史渊源、操作规范及案例材料;

评审:专委会组织专家现场考察与实操考核;

公示:通过评审的技艺在协会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颁证: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山东省中药传统技艺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保护措施

建立技艺档案库,对濒危技艺实施数字化保护;

优先推荐认证技艺申报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

对传承人给予资金补贴或政策倾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
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