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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中药传统技艺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传承和弘扬中药传统技艺,推动山东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中药传统技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组织管理,依据《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中药传统技艺指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炮制、鉴别、配伍、制剂等环节中,经长期实践形成的具有历史传承性、技术独特性和文化价值的操作方法与工艺体系。 第三条 宗旨 专委会以“守正创新、技艺传承、标准引领、产业赋能”为宗旨,整合行业资源,推动传统技艺的标准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专委会性质 专委会是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下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接受协会领导和监督,独立开展中药传统技艺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成员构成 单位成员:中药材种植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 个人成员:中药传统技艺非遗传承人、行业专家、高级技师等。 第六条领导机构 主任委员:1名,由协会理事会提名,专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提名,专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秘书长:1名,协助主任委员,负责日常事务协调与执行。 第七条专委会职责 制定中药传统技艺分类标准、操作规范及质量评价体系; 组织技艺培训、考核与认证,颁发专业资格证书; 开展技艺保护与传承研究,建立非遗项目数据库; 推动技艺与现代科技融合(如智能化炮制设备研发); 协助协会制定行业政策,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成员管理 第八条成员资格 单位成员: 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中药材相关业务满3年; 拥有至少1项中药传统技艺或相关专利; 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记录。 个人成员: 从事中药传统技艺实践或研究满5年;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 无学术不端或行业不良记录。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 申请单位/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专委会秘书处; 秘书处初审后提交专委会会议审议,经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协会理事会备案后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条成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参与专委会活动,优先获取技术资源与政策信息; 选举与被选举为专委会领导职务; 对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与监督。 义务: 遵守本办法及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 参与技艺传承活动,每年至少完成1项技术推广或培训任务; 按期缴纳会费(个人成员免缴)。 第四章技艺认定与保护 第十一条技艺分类 炮制技艺:如炒制、炙制、煅制等; 鉴别技艺:如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 配伍技艺:如经方配伍、君臣佐使理论应用; 制剂技艺:如膏、丹、丸、散等制剂的制备技艺; 道地药材种植采收技艺:道地药材的种植、采收、产地加工方法; 其他技艺:如道地药材采收时令、加工工具制作等。 第十二条认证流程 申请:成员提交技艺描述、历史渊源、操作规范及案例材料; 评审:专委会组织专家现场考察与实操考核; 公示:通过评审的技艺在协会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颁证: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山东省中药传统技艺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保护措施 建立技艺档案库,对濒危技艺实施数字化保护; 优先推荐认证技艺申报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 对传承人给予资金补贴或政策倾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解释权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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